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0662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