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1564号 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