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0652号 原告: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某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