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5029号
原告:宋某,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宋某与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54元,由原告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