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沪0118执83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3973345697。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728011978********,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AJ17U。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4127241980********,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4)沪0118民初1819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东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08,116.73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481.17元。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询,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执案件较多,涉案总金额巨大,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案件执行的实际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沪0118民初18191号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