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179号
原告:张某,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
被告:马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追加马某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并书面通知了马某。因原告张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马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