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01民初9070号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保险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7.5元,减半收取计2,513.75元,由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