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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沂南县新庄子棚改安置区项目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被罚款人民币叁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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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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