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323执276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2023)鲁1323民初3249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沂诚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23)鲁1323民初324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