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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豪杰五金建材经营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城建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1民初6053号 原告:沂南县豪杰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花园沿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城建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朝阳路***社区沿街沂南城建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沂南县豪杰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沂南城建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沂南县豪杰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南县豪杰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