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591民初1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0号院1号楼7层7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新兴西路,系该公司法律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南路321号永辉花园,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