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荣合贸易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荣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创世钢材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KH1D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荣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3)晋0105民初1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1124.51元(本金1850185.57元、迟延履行利息148939.94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4608元、执行费223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