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9499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经西大道5160号综合楼A3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070450576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开发区长启商品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晋01民终3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95369.6元(本金1587059.63元、利息127036.78元、案件受理费61732.19元、执行费195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