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91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史小芳五金劳保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B6号楼1-3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2K1QK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郑东新区史小芳五金劳保商行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诉前调确195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432.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