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871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90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