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江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1号楼1单元16层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63LWT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江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的(2024)晋0105民初18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2180元(本金518400元、保证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5196元、执行费85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