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81民初1231号之一
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3年12月,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某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文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计361元,剩余361元退还原告文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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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