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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雄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商洛恒凯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3144号 原告:重庆雄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村8组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商洛恒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西关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雄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恒凯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雄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尚未缴纳诉讼费用时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雄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