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民申4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泸州永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6号8号楼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泓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泸州永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晋71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吉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对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晋71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启动再审;2.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确有错误。(一)原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十七局集团公司不承担责任存在错误。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审计报告》并没有任何证明二被申请人公司财务未混同的结论,二审中,被申请人向二审法院补充提交了合同付款单据、付款审批单、收据三张单据,证明二被申请人之间频繁资金往来挂账、财务混乱,实际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十七局集团公司与一公司经营模式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施工过程中共用相同人员,故一公司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人员混同。同时申请人收到的款项是由十七局集团及其多个标段项目经理部多个不同的主体进行的支付,完全可以证明二被申请人甚至与其他关联公司的财务严重混同。已生效的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3)云7101民初118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二被申请人财务混同:“2023年3月10日,十七局集团一公司的持股比例由十七局集团公司持股100%变更为十七局集团公司持股99%、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十七局集团公司不能证明与十七局集团一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按照《公司法》第63条之规定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债务应由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租赁费的金额、违约金及各项损失的确定标准(计算方式)存在错误。本案一公司应支付的租赁费(施工费)应为3719972.97元,而非702151.2元,一审法院对扣减税差17821.773元存在错误。申请人早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属于与该合同相关的附随义务,且开具前提是一公司足额支付了相关租赁费(施工费),一公司不能在还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下主张扣减税金。按照《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之规定,本案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3702.15元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申请人的实际损失。而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按照同期LPR计算,一方面是根据目前贷款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另一方面是参考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3)云7101民初118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一、二审法院的该裁判结果无异于“变相鼓励违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希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并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为盼。
围绕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虽中铁十七局集团是一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二者均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业务上二者可能存在代付代收款情形,但这是央企内部管理的特殊性所致,并不能否认二者的独立法人地位。
其次,本案中中铁十七局集团提交了其与一公司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是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制作,客观反映了二者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可看出二者的财产分别列支、列收、独立核算,经营场所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并不混同,故本案不能适用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如申请人认为该审计报告有误,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最后,申请人与一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一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三项总额最高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原审法院据此确定案涉违约金依约有据。在违约金过低时人民法院是否调整是其自由裁量权,并无明显不当时不宜再作变动。
综上,再审申请人泸州永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泸州永吉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再审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就原判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