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7102执6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铁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咸宁东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9969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铁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陕71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60724.4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311元。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铁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另,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531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铁诚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7102执6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