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8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村民,现住该处。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居民,现住该处,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