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28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定边县村民,现住该处。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阳谷县居民,现住该处,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