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836号
原告:重庆老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和睦北路2号4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55987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桥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8EFP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老康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重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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