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710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7栋6层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6501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4)陕710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061318.96元,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部分案款人民币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洪源金属网栏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7102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