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2执377号
文水县恒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水县恒昌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279434.9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5194元。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160460.37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申请标的额118974.6元及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5194元,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