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7102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建工路5号雅苑东方4幢2单元2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33363792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陕7102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11394.88元及逾期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0514元。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票据方式分两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205697.44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已收到该笔款项。202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另,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20514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士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7102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