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2执59号
略阳县浩鑫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略阳县浩鑫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17144.26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157元。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12486.2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157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