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弥勒市西一镇麦香雨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2执恢32号 弥勒市西一镇麦香雨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西一镇麦香雨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52074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5937元。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提交“收款说明及结案申请书”和“履行情况说明”,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铁建银信”等方式给付申请执行人弥勒市西一镇麦香雨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款项共计5207420元。申请执行人弥勒市西一镇麦香雨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请求,认可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另,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执行费75937元。综上,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