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7102执恢61号
福建龙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龙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433965.7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433元。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433965.71元,并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6433元。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