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4)陕0103民初10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96.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