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2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4)陕0103民初104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796.2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