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7102执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浩威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1栋9层9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99E6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浩威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陕71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4806629.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82207元,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浩威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浩威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该笔案款。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浩威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于2025年4月28日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220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浩威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710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