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8434号
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京0118民初8434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118民初8434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男,......公民身份号码xxx。”后增加内容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