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民初1366号
原告:河北全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庆道108号三层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E3HLN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全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全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全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全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