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7174号
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邢钢焊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