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8民初3154号 原告:江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三崖村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5920017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江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主张与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另其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