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某、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118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某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田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陈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海南文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三横路8号时代新城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某某、陈某、海南文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1.36元,减半收取计2735.6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