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5民初1188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某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田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陈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海南文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三横路8号时代新城1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中铁某某局集团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某某、陈某、海南文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1.36元,减半收取计2735.68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