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1民初20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并非案涉商品混凝土拌合站的实际经营者,其主张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无任何事实依据。原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为被上诉人的单方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案涉新昆楚高速公路TJ2标项目所需的商用混凝土,为上诉人自行租赁搅拌站自行加工的商用混凝土,其拌合站的经营管理、商用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均由上诉人自行组织实施。被上诉人所称“以被告名义租赁搅拌站后由其实际经营”、“组织加工并销售混凝土给被告”与事实不符,案涉搅拌站租赁后的实际运营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关联。涉案搅拌站的所在地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本案争议的核心就是搅拌站的权属问题,应当由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并非案涉拌合站的实际经营者,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作出的管辖裁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关于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