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景泰县中医医院;景泰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2150号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泰县中医医院。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南山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泰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黄河路。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县中医医院、景泰县卫生健康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审理后,同月13日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429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