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佳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7656号 原告:云南佳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佳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佳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