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843号
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