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16263号
原告:安徽汇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7221号南艳·碧湖花园7幢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QPY3NO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方(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847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0月14日适用普通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安徽汇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汇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16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80.41元,由原告安徽汇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