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5民初4484号 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远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 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91元,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云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