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史某某;李某某;某某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5885号 原告:史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知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14日生。 被告:某某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