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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柘城县家豪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91民初125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