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通知书
彭某、某有限公司:
关于彭某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豫1521民初50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生效民事裁定书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以25244144元为限采取了保全冻结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全措施
1、冻结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共计0.00元,分别为:(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中国建设银行(美元)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6)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8)浦发银行账户XXX,实控金0.00元;(9)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0)中国民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1)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2)浦发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3)中国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4)浦发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6)招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7)招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8)招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19)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0)浙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5)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7)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8)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2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0.00元;(31)中信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2)中信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3)中原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5)中国农业银行XXX,实控金额0.00元;(3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39)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0)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1)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4)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6)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4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XXX,实控金额0.00元。
2、以上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5年11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
(二)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审理案件的相应审判庭提出书面申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将书面申请提交执行案件承办人),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谨防脱保。续行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或者尚在上一级法院二审期间的,均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并同时与原保全经办人和案件审判人员电话联系,慎防脱保。
4、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
(三)结案通知
依据本院(2025)豫1521民初500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事项可执行部分已实施完毕,故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人:邢法官、朱法官联系电话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