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洛邑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521民初2104号 原告:河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锦屏镇灵山村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83938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某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张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