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8899号
原告:郑州市钜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市钜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市钜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市钜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计276元,由郑州市钜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