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303民初291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高坪区长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某某,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
被告:中铁十九局某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路兀术街道施荒地村,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与被告桂某某、重庆某有限公司(百富隆公司)、中铁十九局某某公司(中铁十九局第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