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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6004号 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盛豪(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盛豪(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 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成都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