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2民初1293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邻村8-4-102。 经营者:韩某,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于202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1.00元,减半收取1145.5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负担。应予退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1145.50元。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