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2民初1293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邻村8-4-102。
经营者:韩某,女,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于202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1.00元,减半收取1145.5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负担。应予退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1145.50元。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