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16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