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蚌埠市大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406民初167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